ISO14000国家创建条例修订通知(doc 6页)
ISO14000国家创建条例修订通知(doc 6页)内容简介
基本条件:
1、具有环境管理职能
凡申请创建ISO14000国家示范区的各类区域应具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城市地区管理机构应设有独立建制的环境管理职能机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并对区域内环境质量的控制和改善负有管理职责(如政府、政府派出或政府授权的机构等)。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具有统一的行政管理职能。
2、建立环境管理体系
管理机构应在管辖的范围内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以ISO14001标准为依据建立环境管理体系。
3、环境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建立的环境管理体系与行政管理融为一体,环境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并持续改进;
4、通过认证并正式运行
通过国家认可的认证机构的认证。认证后环境管理体系正式运行3个月以上。
5、制订优惠或激励政策鼓励区内组织实施ISO14000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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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有环境管理职能
凡申请创建ISO14000国家示范区的各类区域应具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城市地区管理机构应设有独立建制的环境管理职能机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并对区域内环境质量的控制和改善负有管理职责(如政府、政府派出或政府授权的机构等)。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具有统一的行政管理职能。
2、建立环境管理体系
管理机构应在管辖的范围内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以ISO14001标准为依据建立环境管理体系。
3、环境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建立的环境管理体系与行政管理融为一体,环境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并持续改进;
4、通过认证并正式运行
通过国家认可的认证机构的认证。认证后环境管理体系正式运行3个月以上。
5、制订优惠或激励政策鼓励区内组织实施ISO14000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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