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法律硕士考试民法练习题答案(1)内容简介
2006年法律硕士考试民法练习题答案(1)
民法练习题答案
练习一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A
[解析]民法的范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实质和形式之分。实质上的民法指一切民事法规范,形式上的民法仅指一国经立法程序编纂的系统化的法典。
2、[答案]A
[解析]民事法律行为有单务、双务之分。双务民事法律行为指双方当事人都既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而单务民事法律行为则指一方只享有权利,另一方只承担义务。
3、[答案]A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规定,起诉后,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驳回以及当事人自动撤诉的,不发生时效中断的效力。
4、[答案]B
[解析]所谓债的混同是指债务主体、债权主体合二为一而引起的债的消灭的情况,此题情况正符合这种情况。
5、[答案]B
[解析]《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其所有人或管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否则推定其有过错。
6、[答案]A
[解析]添附主要有3种形式,即混合、附合和加工。
7、[答案]C
[解析]所谓附肯定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所附条件成就,在本题中,即年底设备有富裕。所谓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待条件成就时,该行为发生效力,即年底设备有富裕,双方约定的租赁才发生效力。附肯定条件和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为相结合,即为附肯定的延缓条件的行为。
8、[答案]C
[解析]所谓不安抗辩权,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具有法定情形无法到期履行义务,从而可以中止自己义务的履行。《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正是这一民法理论在法律上的体现。
9、[答案]C
[解析]法律关系可以分为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系是指权利人特定而义务人不特定的法律关系,相对法律关系则指权利人,义务人都特定的法律关系。
10、[答案]A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明确规定:“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的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11、[答案]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