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 13页)
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 13页)内容简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摩托车生产准入条件
第三章 摩托车生产准入申请、考核及批准程序
第四章 获证企业新产品、异地生产与撤销产品的管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罚则
第七章 《公告》企业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43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实行摩托车生产准入制度。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摩托车生产的企业,必须通过生产准入考核、获得《摩托车生产准入证书》,方能取得摩托车生产资格。
未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批准,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摩托车生产。
第三条 国家经贸委负责全国摩托车生产准入的统一管理,并通过《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布获得生产准入的摩托车企业及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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