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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条例(doc 6)

所属分类:
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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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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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条例(doc 6)内容简介
一、为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以及实施对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的
三、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
四、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五、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的考核工作
六、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文化程度
七、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考核
九、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的
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统一的式样
十一、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变更姓名和所在法人单位等的
十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
十三、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遗失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十四、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十五、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
十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
十七、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
十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
十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二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
二十一、国务院铁道、水利、交通等有关部门根据
三十六条的规定制定相关考核办法
附件: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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