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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清理规范行政权力的通知(doc 40页)

所属分类:
行政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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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关于全面清理规范行政权力的通知(doc 40页)内容简介
摘要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管理效能,增强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清理规范行政权力的通知》(遂府办函〔2012〕116号),现就我区做好清理规范行政权力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主体
本次清理的主体是乡镇人民政府和区级有关部门。部门包括行使行政权力的法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二、清理依据
本次行政权力清理的依据是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三定方案”)。清理中以下情形主要依据“三定方案”: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实行综合执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机构改革中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相关规定,有关机构已经调整,而相关法律、法规尚未修改的;法律、法规授权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将相关执法职责确定给有关部门的;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相关规定,针对行政执法职能争议作出相应调整的。
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作为本次行政权力清理依据。对于同一种行政权力事项,不同法律依据规定不一致的,清理时应将相关法条逐一列出。
三、行政权力分类
此次清理的行政权力事项是指由法定行政机关或组织实施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或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所有外部具体行政行为,不含行政监察、行政复议、信访、政府法制监督和行政调解等行为。具体分为以下8类:
(一)行政审批(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
(二)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处罚类行政权力名称的确定以不同的违法行为为准,即一种违法行为为一个行政处罚类行政权力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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