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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资格考试综合卷重点范围(doc 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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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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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资格考试
行政执法资格考试综合卷重点范围(doc 62页)内容简介
摘要
2013年行政执法资格考试综合卷重点范围
注释:P指教材,F指法条
一.行政强制法(P595,结合条文)
1.界定:P220-222、F2
概念:行政强制权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的必要手段,既涉及行政管理效率,又涉及对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限制,规范行政强制行为,有助于促进行政机关全面依法行政。
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特点:
1.行政性。 2.服从性。 3.物理性。 4.依附性。
二者不同在于:
行政强制措施是在行政决定作出前行政机关所采取的强制手段。
行政强制执行是在行政决定作出后,为了执行该行政决定所采取的强制手段。
行政强制措施都是暂时性的,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法律、行政法规对期限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强制执行是终局性的,如执行罚款,将从当事人那里执行的罚款上缴国库,即执行终结,除非行政决定被撤销或者执行错误,该罚款不会回转。
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2.原则:P223-228、F4-8
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
1.法定原则 2.适当原则 3.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 4.禁止谋利原则 5.权利救济原则
第四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 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第六条 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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