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深圳市实施《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细则(doc 9页)
论深圳市实施《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细则(doc 9页)内容简介
论深圳市实施《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细则内容提要:
第一条 根据《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和有关、的规定,为规范国有企业在资产与产权变动中的档案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和档案的流失,制定本细则。
关联: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深圳市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出售、股份制改造、股份合作和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以及实行承包、租赁等资产与产权变动过程中的档案处置工作。
第三条 国有企业档案是国有企业全部活动的真实记录和宝贵财富,是企业资产的依据和凭证,属国家所有。国有企业在资产与产权变动中应当做好档案处置工作,确保档案完整与安全。
第四条 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
第五条 市、区属国有企业在申请资产与产权变动时,应同时申请档案处置事宜。上级产权主管部门在对国有资产与产权变动进行审批时,须一并提出档案处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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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和有关、的规定,为规范国有企业在资产与产权变动中的档案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和档案的流失,制定本细则。
关联: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深圳市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出售、股份制改造、股份合作和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以及实行承包、租赁等资产与产权变动过程中的档案处置工作。
第三条 国有企业档案是国有企业全部活动的真实记录和宝贵财富,是企业资产的依据和凭证,属国家所有。国有企业在资产与产权变动中应当做好档案处置工作,确保档案完整与安全。
第四条 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
第五条 市、区属国有企业在申请资产与产权变动时,应同时申请档案处置事宜。上级产权主管部门在对国有资产与产权变动进行审批时,须一并提出档案处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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