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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队伍工作管理条例(doc 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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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制度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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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队伍工作管理条例(doc 10页)内容简介

实验室队伍工作管理条例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队伍构成
第三章、兼职人员工作
第四章、柔性编制人员管理
第五章、业绩分与岗位管理
第六章、任职条件
第七章、主要职责
第八章、实验室主任
第九章、业务提高
第十章、日常管理
第十一章、考核与奖惩
第十二章、附则

 

实验室队伍工作管理条例内容提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实验室队伍是高等学校教学、科研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实验室队伍,充分发挥实验室队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对提高高等学校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指实验室包括承担本、专科和研究生在内的各层次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和科技服务工作的实验室,实验室队伍包括专职、兼职和柔性编制人员三类所有从事实验室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队伍构成
第三条、专职队伍,分实验教师、实验(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等层次,他们均是实验室队伍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兼职队伍,主要为校内相关课程理论教师、专职科研人员和在读研究生。
第五条、柔性编制人员,少数特殊岗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履行规定程序后,可以聘用少量临时用工人员。
第三章、兼职人员工作
第六条、所有授课教师均要承担本人所授课程内各实验项目第一批(按课表分班情况确定)实验教学授课工作,并批改部分实验报告。
第七条、相关教学科研骨干人员必须承担实验教学建设和实验室建设工作,主要工作包括拟订实验室建设规划、编制年度建设计划、实验内容体系的设计与优化、实验项目(内容)的开发、指导新上岗实验教师、编写实验教材(含指导书)等工作。
第八条、某年9月以后上岗的理工类等技术性较强的学科理论教师,原则上第一年必须在实验室工作。
第九条、研究生课程授课教师承担该课程的实验教学授课工作,实验技术人员协助完成辅导和其它相关各项工作。
第十条、鼓励在读研究生承担实验室工作,并计算相应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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