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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doc 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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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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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doc 4页)内容简介

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放射性废物分类
第三章、产生放射性废物单位的责任
第四章、放射性废物的收运
第五章、放射性废物库的管理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七章、收费
第八章、奖惩
第九章、附则

 

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内容简介:
第一条、为促进放射性同位素和辐射技术广泛地应用,加强对由此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的管理,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产生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的工业、农业、医疗、科研、教学及其它应用放射性同位素和辐射技术的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环境保护部门,应设置专门机构,配备专业人员,负责归口城市放射性废物的监督管理和环境监测工作。、
第四条、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属于社会公益性事业,其所需事业经费编时应纳入地方财政。废物库的管理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劳动保护和保健待遇。、
第二章、放射性废物分类
第五条、含人工放射性核素、比活度大于2*144Bq/kg(5×10-7Ci/kg),或含天然放射性核素、比活度大于7.4×104Bq/kg(2×10-6Ci/kg)污染物,应作为放射性废物看待。小于此水平的放射性污染物应妥善处置。、
第六条、表面污染水平超过国家辐射防护规定限值,又不进一步去污利用的污染物,视污染的具体情况,或作放射性废物送贮,或分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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