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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改进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意见(doc 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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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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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招标,招标投标管理,管理工作
关于加强和改进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意见(doc 7页)内容简介
关于加强和改进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意见内容提要: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 3号,以下简称《招标范围规定》),下列工程必须进行招标: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 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 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各市、县(自治县)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招标范围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如作调整,应报当地政府批准,并将调整后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报省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深化政府投资工程招标投标体制的改革创新,重点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力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预防和遏制招标投标过程中权钱交易、暗箱操作、虚假招标、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
(一)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国家融资工程,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工程,以国有土地、矿产权、国有资产、市政配套等参与投资投入的公共公益工程以及以其它融资方式或接受、使用社会捐赠并委托政府部门实施管理的公益性工程等政府投资工程必须公开招标,并应按《意见》规定的规模标准进入省政务服务中心招标投标服务平台或当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活动(未设立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市、县必须在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的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固定办公场所进行)。
(二)政府投资的工程,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投标报名(登记)、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发放、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及投标文件递交、专家抽取、资格审查、随机抽签选择投标人、开标及评标等重要招标投标活动都必须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或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的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固定办公场所进行,并接受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有条件的,招标人应通过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网络系统发布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由投标人免费下载打印,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前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免去投标报名(登记)、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发放登记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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