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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管理制度(doc 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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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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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管理制度(doc 7页)内容简介
台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管理制度内容提要: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地产市场秩序,根据国家
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台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商业、房地产开发项目等经营性用地,应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具有竞争性的地块和国家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用地以及市、县政府认为适宜采用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的项目用地,也应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对土地使用者有资格限制或对建设项目有特别要求的,可以采取邀请招标出让的方式。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活动。台州市区供地方案批难后的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工作可由台州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区(开发区)国土资源管理机构实施。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项目,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受让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台州市区由市国
土资源局委托区(开发区)国土资源管理机构与受让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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