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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doc 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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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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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doc 19页)内容简介

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三章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四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五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六章 个人自建住宅规划管理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九章 附则

 

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内容提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范围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以及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指宿州市(以下简称市)、各县县城(以下简称县城)和建制镇。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指城市市区、近效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 市建设委员会(规划局)是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墉桥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并协助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管理。
各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贯彻,开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参与并组织本辖区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各专项规划的编制;
(三)依法核定和发放《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依法查处城市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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