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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

所属分类: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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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
调制,制度,规则
《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内容简介
第二节  《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
  所有进出口货物在《协调制度》中的归类都必须遵循这些原则。
《协调制度》的归类总规则共有六条。
  相当一部分商品的条文、章、类注可以解决归类问题,但还有一部分商品还不能解决,此时需用总规则。
一、规则一
(一)规则原文
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税(品)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如税(品)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按以下规则确定。
(二)对规则的解释及运用说明
     规则一有三层含义:
(1)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项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
 (2)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依据是项目条文、类注和章注;
 (3)归类时应按顺序运用归类依据,即先项目条文和注释,最后是归类总原则。也就是说只有在前级依据无法解决该商品归类时,才能使用下一级依据,各级依据矛盾时,应以前级为准。
  应用举例:牛尾毛应归入05.03,因查阅类、章标题,应归入第五章其他动物产品,查看项目条文未见牛尾毛列名,似应归入05.11其他未列名的动物产品。但查看章注四得知马毛包括牛尾毛,故牛尾毛应按列名产品马毛归入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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