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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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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与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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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内容简介

厦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明确董事会的职权范围,规范董事会运作程序,健全董事会的议事和科学决策程序,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中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财务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职责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中心,董事会受股东大会的委托,负责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四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人。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定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出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行使上述职权的方式是通过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决定,形成董事会决议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董事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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