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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业暂行管理规定(doc 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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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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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
保险业,管理规定
我国保险业暂行管理规定(doc 26页)内容简介

我国保险业暂行管理规定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保险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三章、保险公司业务范围
第四章、保险资金管理及运用
第五章、许可证管理
第六章、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
第七章、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
第八章、保险经营行为管理
第九章、监督管理
第十章、罚则

 

我国保险业暂行管理规定内容摘要:
  第一条 为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履行下列保险监管职责:
  1.审批和管理保险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2.制订、修改主要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3.监督、管理、检查和稽核保险业;取缔和查处擅自设立的保险机构及非法经营或变相经营保险业务的行为。
    保险公司依法开展保险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以及其他保险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是指保险公司的分公司、支公司、办事处、营业部、代表外。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为其他形式。
  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从事保险业务活动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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