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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计分考核和分级管理办法(PPT 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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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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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管理办法
社区服刑人员计分考核和分级管理办法(PPT 55页)内容简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规范管理,提高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积极性,
强化教育矫正效果,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和《湖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计分考核和分级管理应当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坚持严格依法、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县级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指导管理计分考核和分级管理工作。
司法所具体负责计分考核和分级管理日常工作。
第二章计分考核
第四条 社区服刑人员自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登记之日起至社区矫正期满或者终止之日止纳入计分考核范围。
第五条 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服刑人员遵守下列规定情况进行计分考核:
第六条 社区服刑人员具有年老体弱、身体残疾、患有严重疾病、怀孕、哺乳等情形的,
可以根据其身体状况和实际情况,减免其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的时间和次数。
减免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的时间和次数,须由社区服刑人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经司法所核实,报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批准。
第六条 (续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免予参加社区服务:
(一)哺乳期前五个月或者怀孕的;
(二)年老体弱、身患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身体残疾等原因导致不能参加的;
(三)患有严重精神疾病或重大传染性疾病,不适宜参加的;
(四)其他特殊原因不宜参加的。
第七条 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计分考核实行月考核制度,以奖扣分形式予以量化。
第八条 司法所应当为每名社区服刑人员建立计分考核登记表,并纳入社区矫正工作档案管理,
每季度将计分考核情况报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核备案。
第九条 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建立社区服刑人员计分考核台帐,每季度对司法所计分考核情况进行审核,
并由审核人签名,加盖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公章。
经审核无误的,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将司法所计分考核结果如实录入县级计分考核台帐。
第十条 社区服刑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当月给予基础分5分:
(一)按规定到司法所或者其他社区矫正场所报到,并递交日常矫正情况报告表的;
(二)主动接受社区矫正工作者管理和教育的;
(三)积极参加社区矫正机构组织的教育学习活动,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按时参加社区服务等活动,完成规定任务的;
(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无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一条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当月基础分为0分:
(一)未如实报告本人基本信息等情况的;
(二)未按要求主动如期报到或者递交日常矫正情况报告表的;
(三)日常矫正情况报告表内容不符合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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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计分考核和分级管理办法(PPT 5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