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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通知(DOC 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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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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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
规范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通知(DOC 11页)内容简介
1.上市公司应以严格的业绩考核作为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前提条件。
上市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的业绩目标应不低于下列业绩水平的高者:
公司前3年平均业绩水平;公司上一年度实际业绩水平;
公司同行业平均业绩(或对标企业50分位值)水平。
1.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股权时的业绩目标水平,
应不低于公司近3年平均业绩水平及同行业(或选取的同行业境内、
外对标企业,行业参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行业分类标准确定,下同)
平均业绩(或对标企业50分位值)水平。
2.上市公司激励对象行使权利时的业绩目标水平,
应结合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和自身战略发展定位,
在授予时业绩水平的基础上有所提高,并不得低于公司同行业平均业绩
(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凡低于同行业平均业绩(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以下的不得行使。
2.强化对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约束。限制性股票激励的重点应限于对公司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高级管理人员。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及价格的确定应符合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且股权激励对象个人出资水平不得低于按证券监管规定确定的限制性股票价格的50%。
3.限制性股票收益(不含个人出资部分的收益)的增长幅度不得高于业绩指标的增长幅度(以业绩目标为基础)。
一、严格股权激励的实施条件,加快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三、合理控制股权激励收益水平,实行股权激励收益与业绩指标增长挂钩浮动
二、完善股权激励业绩考核体系,科学设置业绩指标和水平
四、进一步强化股权激励计划的管理,科学规范实施股权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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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通知(DOC 1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