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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解析及问题的处理(doc 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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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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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解析及问题的处理(doc 22页)内容简介

一、总则
二、术语
三、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四、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五、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六、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强制性条文
0.1 05年版《高规》中的有黑体字的条文是05年修订时所修改过或增加的强制性条文。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年版中的有关《高规》的条文内容,只要仍存在于《高规》05年版中的,仍然是强制性条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分告》第361号文所列出的经修订后的强制性条文一样,必须严格执行。
0.3 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相关法律、法令内容:
0.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六条: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
0.3.2 国务院令第293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
(一) 项目批准文件;
(二) 城市规划;
(三)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 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0.3.3 建设部令第81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0.3.4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的性质已属于建设工程的最严格的法规,违反强制性条文会导致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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