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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考试资料(doc 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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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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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考试资料(doc 14页)内容简介
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考试资料内容提要:
1、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意义:为了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3、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内容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4、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采取的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1)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2)询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3)查阅、复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4)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2)未经批准变更、终止的;(3)违反规定从事未经批准或备案的业务活动的;(4)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的。
6、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六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1)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2)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罚款;(3)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7、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8、商业银行有以下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1)变更名称;(2)变更注册资本; (3)变更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4)调整业务范围;(5)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6)修改章程;(7)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其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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