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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商版权侵权责任初探(doc 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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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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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服务提供商,版权,侵权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商版权侵权责任初探(doc 8页)内容简介
网络服务提供商版权侵权责任初探内容提要:
  网络服务提供商版权侵权责任问题,大量的是因其用户擅自使用了受版权保护的作品而引发的。而从国内外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因特网版权侵权纠纷来看,原告通常是“乐意”将网络服务提供商作为被告的。正因如此,对于在因特网上屡屡发生的版权侵权行为,网络服务提供商很容易被卷进版权纠纷的漩涡中。本文拟以国内外有关立法与司法判例为基础与根据,对网络服务提供商在版权侵权中的责任这一问题作出初步探讨。
  国外司法实践中对因特网版权侵权责任形式有直接侵权、共同侵权、替代侵权等形式。关于承担版权侵权的直接侵权责任,我国现行法律未规定,理论上也未得到广泛认可。但国外特别是美国一些法院主张网络服务提供商对其用户的行为承担责任是考虑到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是因为为侵权的用户提供了基本的因特网服务而直接构成了版权侵权。如在Playboy Enterprise.Inc.V.Frena一案中,被告Frena开了一个用户计算机公告板服务。Frena的用户通过Modem并付费可以进入该BBS,浏览储存在被告计算机中的大量图片。其用户也可以将资料上载到BBS或从BBS中下载资料。法院判决对其用户将花花公子杂志的图片通过网络上传下载进行非法复制的行为承担版权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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