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doc 9)
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doc 9)内容简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乡建设、工程建设抗御地震灾害(以下简称抗震)工作的管理,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抗震设防地区。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上述地区进行城乡建设、工程建设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抗震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平震结合的方针。抗震计划应纳入各级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分别组织实施。
第四条 抗震工作的任务:贯彻执行抗震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抗震工作规章;组织制定抗震工作的规划、计划;负责管理工程(房屋、工程设施、构筑物等)的抗震设防和抗震加固;编制、实施抗震防灾规划和综合抗震防御体系区域规划;调查、评估震后工程震害;参与、指导抢修、排险和震后恢复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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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乡建设、工程建设抗御地震灾害(以下简称抗震)工作的管理,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抗震设防地区。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上述地区进行城乡建设、工程建设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抗震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平震结合的方针。抗震计划应纳入各级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分别组织实施。
第四条 抗震工作的任务:贯彻执行抗震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抗震工作规章;组织制定抗震工作的规划、计划;负责管理工程(房屋、工程设施、构筑物等)的抗震设防和抗震加固;编制、实施抗震防灾规划和综合抗震防御体系区域规划;调查、评估震后工程震害;参与、指导抢修、排险和震后恢复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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