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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定(doc 44页)

所属分类:
工程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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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定(doc 44页)内容简介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定目录:
1总则
2施工准备阶段监理
2.1 一般规定
2.2 准备工作
2.3 监理内容
3 施工阶段监理
3.1质量监理
3.2 进度监理
3.3 费用监理
3.4 合同其它事项管理
3.5 安全监理
3.6 环境保护监理
4 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的监理
5 工地会议
5.1 工地会议的形式及记录
5.2 第一次工地会议
5.4专题工地会议
5.3 工地例会
6 文件与资料管理
6.2监理文件
6.3 监理资料
6.4 监理文件与资料管理
6.5 监理档案归档
7.公路机电工程监理
7.1 一般规定
7.2 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
7.3 施工阶段的监理
7.4 试运行期阶段的监理
7.5 缺陷责任期阶段的监理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定内容提要:
第一次工地会议应在正式开工前召开。总监办应事先将会议议程及有关事项通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有关单位并做好会议准备。会议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授权代表必须出席,各方在工程项目中担任主要职务的人员及分包单位负责人也应参加会议。
第一次工地会议上各方应介绍人员、组织机构及联系方式。建设单位应就其组织机构、职责范围及主要人员名单提出书面文件,并宣布对监理工程师的授权。总监理工程师应向驻地监理工程师授权,并将授权书、组织机构框图、职责范围及监理人员名单提交施工单位并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书面提交工地代表(项目经理)的授权书、主要人员名单及人员资格材料、组织机构框图及职责范围,并在本次会议上由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工程师应进行审查并口头予以批准(或有保留的批准),会后正式予以书面确认。
施工单位应在第一次工地会议之前应将施工进度计划提交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工程师应对进度计划批准条件,拟批准的日期等做出说明。
施工单位应将人员机械进场情况、试验室、施工驻地建设、施工测量、履约保函和动员预付款保函、各种保险以及其他与开工条件有关的内容及事项提出书面报告并进行陈述。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工程师应逐项予以澄清、检查和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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