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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笔记(doc 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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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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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笔记(doc 27页)内容简介
1、国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各种国际、国内经济活动,签订各种合同、条约、协议,并以国库全部资产承担责任。注意:国家承担的责任不是以其授权国家名义从事民事经济活动和机构的财产承担有限责任。
2、国家放不放弃豁免权,均是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3、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A 、经济主权原则;B、平等互利原则;C 、国际合作与发展原则。
国际公法基本原则:A 、主权平等; B 、不干涉内政; C 、互不侵犯; D 、平等互利; E 、民族平等和自决; F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G 、诚实履行国际义务。
4、国际经济法主体是指在国际经济交往的法律关系中(不是国际关系中),可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经济组织均是国际法主体。
5、国际合作和发展原则主要是强调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的合作。
6、我国加入了《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华沙公约》、《海牙公约》,我国没有加入《瓜达拉哈公约》。
7、《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判断一个合同的国际性时,以缔约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的缔约国境内为标准。
该公约适用:A 、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 或(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B 、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销售合同,除非订购货物的当事人保证供应这种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C 、本公约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和卖方和买方因此种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本公约除非另有明文规定,与以下事项无关:(a)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b)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
该公约不适用:A 、本公约不适用于以下的销售:(a)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b)经由拍卖的销售;(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它令状的销售;(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f)电力的销售。B 、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事实,如果从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之间的任何交易或当事人透露的情报均看不出,应不予考虑。C 、在确定本公约的适用时,当事人的国籍和当事人或合同的民事或商业性应不予考虑。
D 、订购货物的当事人保证供应这种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的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E 、本公约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它服务的合同。F 、本公约与以下事项无关:(a)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b)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G 、本公约不适用于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
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在第十二条的条件下,减损本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第十二条的内容:本公约关于合同的形式,合同的更改和终止条,准许销售合同或其更改或根据协议终止,或者任何发价、接受或其他意旨表示得以书面以外任何形式做出的任何规定不适用,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在已按照本公约做出了关于合同书面形式的声明的一个缔约国内;各当事人不得减损本条或改变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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