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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防火及防排烟设计疑难问题解读(PDF 5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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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通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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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防火,防排烟设计,疑难问题
建筑防火及防排烟设计疑难问题解读(PDF 57页)内容简介
Q1:与GB50016-2014配套使用的防排烟技术规程何时能正式出台? 在其正式出台前,涉及问题如何执行?
A:根据公安部(2015)第98号文《关于执行新版消防技术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
鉴于新制订的《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规范》尚未批准发布,防烟排烟系统的设计与审核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防烟与排烟系统设置场所执行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其他具体系统设计仍执行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的有关规定。
即在《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规范》正式出版前,对于施工图中需要设置防排烟系统场所的审查
,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8.5“防烟和排烟设施”章节条文进行审查,而对于防烟系统设置、
排烟系统设置、防烟和排烟系统设计计算、系统控制等仍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规定。
Q2:GB50016-2014第8.5.2条2及GB50016-2006第9.1.3条1,对丁类生产场所设置排烟设施的表达有所不同:
(1)对于“建筑面积>5000㎡”的前提条件,新规范取消了“任一层”的定义,则应理解为总建筑面积,还是仍确定为任一层建筑面积?
(2)新规范名称定为“丁类生产车间”,GB50016-2006第9.1.3条1名称为“丁类厂房”,
二者是否有区别?“丁类厂房”是否理解为整个丁类生产场所;“丁类生产车间”可以是丁类厂房的一部分,
如8000㎡的单层厂房,设有2个4000㎡的“丁类生产车间”,则就可不设排烟设施?
A: (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5第8.5.2-2条中的“建筑面积大于5000㎡的
丁类生产车间”可理解为工业建筑物中的任一个建筑面积大于5000㎡的房间。
(2)举例中的8000㎡的单层厂房,设有2个4000㎡的“丁类生产车间”,其面积小于
GB50016-2014第8.5.2-2条中的应设置排烟设施场所丁类生产车间的规定面积,所以可不设排烟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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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防火及防排烟设计疑难问题解读(PDF 5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