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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培训资料(doc 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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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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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零部件,培训资料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培训资料(doc 46页)内容简介
内容摘要
第一章总则
第21.1条目的和依据
为保障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适航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21.2A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型号合格审定、生产许可审定和适航合格审定,包括下列证件的申请、颁发和管理:
(一)型号合格证;
(二)补充型号合格证;
(三)改装设计批准书;
(四)型号认可证;
(五)补充型号认可证;
(六)零部件设计批准认可证;
(七)生产许可证;
(八)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
(九)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
(十)适航证;
(十一)出口适航证;
(十二)外国适航证认可书;
(十三)特许飞行证;
(十四)适航批准标签。
第21.2B条定义
(一)局方:指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
(二)民用航空产品:指民用航空器、航空发动机或者螺旋桨。
(三)零部件:指任何用于民用航空产品或者拟在民用航空产品上使用和安装的材料、零件、部件、机载设备或者软件。
(四)符合性:指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设计符合规定的适航规章和要求。
(五)制造符合性:指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制造、试验、安装等符合经批准的设计。
(六)设计批准:指局方颁发的用以表明该航空产品或者零部件设计符合相关适航规章和要求的证件,其形式可以是型号合格证、型号认可证、型号合格证更改、型号认可证更改、补充型号合格证、改装设计批准书、补充型号认可证、零部件设计批准认可证,或者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对设计部分的批准,或者其他方式对设计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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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培训资料(doc 4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