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明城大酒店演艺合作协议书
宝明城大酒店演艺合作协议书内容简介
第一条、甲方要求乙方提供演艺编队人数共15人;其中总监:1人;司仪:1人(兼歌手手);歌手:4人;编导:1人(兼舞蹈);舞蹈:7人;剧务:1 人;
第二条、甲方按月支付给乙方演艺编队的节目制作费为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万元正);如月逢31或28日皆按30天计算乙方工资;
第三条、甲方同意给予乙方2004年 月 日至2004年 月 日)共十五天
的过渡缓冲期,过渡缓冲期间乙方的节目制作费按本协议第二条(50000元/月(大写:伍万元/月)的标准结算。过渡缓冲期间的节目制作费,在过渡缓冲期结束后五天内支付给乙方;
第四条、乙方十五天的过渡缓冲期结束后(即:2004年 月 日起),乙方每月必须完成甲方歌剧院演艺大厅的营业额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否则,缺额部份按20%的比例扣罚乙方的节目制作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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