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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联营股本贷款合同(doc 2页)

所属分类:
经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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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联营股本贷款合同(doc 2页)内容简介
公司联营股本贷款合同内容提要:
一、贷款金额
    本合同项下贷款最高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
二、贷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为自一九  年  月  日起至一九年月日止。
三、贷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贷款限用于借款人与____组建(合作)____厂的投资股本。
四、贷款利率及利息计收
    1.本合同项下为月息  ‰(一个月以30天计算)。
    2.贷款使用期间,若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行总行调整贷款利率,本合同规定利率将作相应调整。
    3.本合同项下贷款利息按季计收,每季最后一个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
    4.贷款利息由贷款人在结息日主动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及其分、支机构开立的专用基金存款户中或其他帐户中收取,或由借款人在结息日前三个工作日前将利息汇入贷款人指定的
帐户。
五、贷款支用
    1.本合同所列贷款,借款人应按照贷款申请书所列使用时间支用,如有改变,应事先征得贷款人同意。
    2.借款人未向贷款人提出改变支用时间的申请并取得贷款人同意,其超过贷款申请书所列使用时间未支用贷款金额的一部或全部,应视为自动取消,未支用金额不得再继续支用。
    3.借款人在支用贷款时,应在实际支用日三个工作日前向贷款人提交有关贷款凭证,贷款人凭以发放贷款。
    六、贷款的偿还
    1.本合同项下贷款应按申请书所列还款计划偿还。由于客观原因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出展期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才能延期偿还。
    2.借款人以贷款投资的联营企业分得的税前利润归还贷款。
    七、贷款保证
    1.借款人用企业自有的折旧、生产发展基金及其他企业基金作为还款保证,借款人不能按合同期限偿还贷款,贷款人有权在借款人专用基金帐户中扣收。
    2.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由  出具的无条件不可撤销担保书作为偿还贷款的保证。
    八、违约及违约处理
    (一)违约
    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况中一项或数项时即构成违约。
    (1)借款人不能按申请书所列的还款计划偿还贷款。
    (2)借款人未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3)借款人所投资的联营企业在贷款期内由于任何原因“关、停、并、转”,或联营(合作)双方中止联营(合作)。
    (4)借款人其他违反合同的行为。
    (二)违约处理
    借款人构成前款违约行为,贷款人有权按下列条款一项或数项规定处理。
    (1)以书面通知借款人,告知其违约问题,并责成限期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
    (2)对借款人未按规定用途使用的挤占挪用贷款,在本合同规定利率基础上加收利息100%。
    (3)对借款人未按规定期限偿还贷款,贷款人对逾期部分的贷款在本合同规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利息30%。
    (4)停止发放本合同项下的全部金额或尚未支用的贷款余额。
    (5)提前收回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由贷款人从借款人专用基金帐户中主动扣收,或采取贷款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方式追索。
    (6)向担保人追索未偿还的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贷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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