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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合同法重点法条(doc 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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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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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合同法
司法考试合同法重点法条(doc 38页)内容简介
司法考试合同法重点法条内容提要:
【重点法条】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意思分解】
1我国《合同法》调整的合同是民事合同,既包括设定债权债务关系的债权合同,也包括设定物权关系的物权合同,如抵押合同等。
2注意第2款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其他民事协议。
3下列协议,是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农村承包经营权合同。
4下列协议,不属于本条所称的合同:
(1)企业承包经营协议;
(2)市政府与县政府签订的行政责任合同。
【重点法条】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三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相关法条】 《民通意见》第65~6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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