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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分包合同涉及法律问题的参考意见(doc 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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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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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
工程分包合同,法律问题
工程分包合同涉及法律问题的参考意见(doc 14页)内容简介
工程分包合同涉及法律问题的参考意见内容提要:
[案情介绍]
案例一:
2003年7月18日,甲公司(承包商)与乙公司(开发商)签订了某商品交易中心工程总承包合同; 8月3日,乙公司、甲公司、徐州某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简称钢构公司)签订了钢结构分包合同; 8月6日,乙公司、甲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条款(补01号)》;8月12日,钢构公司、甲公司签订了《钢结构工程分包合同补充条款(补01号)》;合同履行过程中,2003年10月18日该工程部分被使用。
钢构公司于2006年6月12日向某中院提出诉讼,甲公司、乙公司为被告。标的额为价款余款339万元、利息31万元,暂共计为370万元。
[审理结果]
法院委托鉴定部门对争议工程造价进行的鉴定,认定为1072万余元;2007年2月13日,某中院判决,认定钢结构分包合同因甲公司违法分包而无效,甲公司支付钢构公司工程款302万余元及自2005年9月26日起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质保金33万元待工程验收合格后十日内支付;乙公司在欠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70429元由甲公司承担其中33453元。
2007年7月25日高院终审判决维持上述维持原判。至2009年11月该案工程款除质保金以及抵扣的税费外,已基本支付完毕,支付款项3121313元。
200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该案指定高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案件目前尚未接到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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