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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标准条件(doc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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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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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标准条件(doc 9)内容简介
一、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适用的法规是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三、监理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
四、向业主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为业主提供与其监理机构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认真、勤奋地工
七、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八、业主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九、业主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机构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十、业主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十一、业主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单位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单位。
十二、业主应当将授予监理单位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机构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三方,并在与三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十三、业主应为监理机构提供如下协助:
十四、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单位自备的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十五、如果双方约定,由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职员和服务人员,则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增加与此相应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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