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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销售代理合同书(doc 9页)

所属分类:
委托代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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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销售代理合同书(doc 9页)内容简介
房地产销售代理合同书内容提要:
第三条 销售价格
(一)在项目开盘前,乙方根据当期销售的项目情况和市场状况,制定销售平均底价,并以此为基础制定每单元因用途、面积、环境、位置不同而对应的销售表价表,并报甲方核准。
(二)在销售过程当中乙方享有一定的销售折价权限(待定),但不得以超过权限的价格进行销售。
(三)每个阶段的销售定额以销售合同金额为准。
第四条 销售进度及任务
(一)甲乙双方经协商决定,在代理期限内,乙方完成本项目可销售总面积的90%即视为乙方完成甲方规定的总销售任务,可进行项目总结算。
(二)在代理期限内,销售进度及任务将根据当期推售位置、面积、工程进度等因素,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五条 项目广告宣传和活动推广费用
(一) 项目广告宣传和活动推广费用包括路牌、围墙、报刊、电视广告、印制宣传材料、售楼书、制作沙盘、展销会等,乙方根据市场状况提交阶段营销计划及费用预算,报甲方审批后执行,该费用按不高于代理销售额 1 %控制,并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前期策划费、定额销售代理费
(一) 乙方前期策划费总额为人民币十万元整。
(二) 定额销售代理费按销售额的2%计提(含乙方前期策划费人民币十万元整)。
第七条 代理费结算
(一) 本合同签订七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前期策划费用人民币十万元整,该费用待项目总结算时从乙方代理费中扣除。
(二) 甲方从某年7月开始至项目开盘之后一个月,每月5日前支付乙方三万元项目服务费,该费用待项目总结算时从乙方代理费中扣除。
(三) 定额销售代理费的结算:定额销售代理费按月结算,乙方于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提供上月销售情况,经甲方认可后,双方核算代理费。甲方应于每月 10 日之前向乙方支付当期 70% 代理费,另 30 % 留至项目总结算时再支付给乙方。乙方在收到甲方转来的代理费后应开具相应的发票。 
(四) 乙方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得以将所售商品房的销售业绩计入销售任务考核范围并按《商品房卖买合同》总金额计提代理费(总金额含甲方采用返租等销售方式而抵扣给客户的房款):
(1)商品房买受人即客户已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
(2)已收取该合同总价款达 30 %以上(含本数)。
(3)已到项目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手续(前提是本项目可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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