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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企业转让合同及其法律适用研讨(doc 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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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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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企业,企业转让合同,法律,研讨
私营企业转让合同及其法律适用研讨(doc 10页)内容简介
私营企业转让合同及其法律适用研讨内容提要:
现代企业的核心是资本企业。资本信用、资本社会化、资本流通是资本企业的三个主要特征。资本不能社会化,就无法建立起有效的资本增值激励机制,资产关切度不可能得到根本提高。资本流通是现代企业的生命线,限制资本自由流通等于扼杀了企业的生命。前几年所进行的企业改制实际上正是对资本社会化和自由流通所进行的大胆实践,是产权制度的重大创新。私营企业交易正是在这一创新中孕育出的,因而必须运用审判手段为改革提供法律保障,即鼓励交易应成为我们产权立法的根本价值取向。为此,在审判实践中必须注意以下两点:1、严格限制无效合同的范围。确认一份私营企业转让合同无效,意味着宣告一项交易的失败,不仅使企业要从头开始,造成财产和机会的浪费,而且由于标的的特殊性和关联性,很可能使善意当事人的利益受到影响,同时,还会造成社会震动。因此应慎重对待合同效力,严格限制无效合同的范围。只要合同双方当事人不是借交易之名行逃债之实,不是恶意串通损害他人、集体和国家利益,双方没有恶意欺诈行为,就应确认合同有效。对合同中违反法律规定的条款,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只要对合同本身的合法性没有影响的,可只确认部分条款无效,而不应因此推翻整个合同。2、严格限制合同解除的条件。私营企业转让合同标的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使得双方当事人很难真正达到完全精确的合意,绝大多数合同都存在各种程度不同的疏漏和矛盾。如允许非违约方轻易提出解除合同,同样不能达到鼓励和促进产权交易的目的。因此应严格限制解除合同的条件,除非因对方的根本违约,使得合同的存在对非违约方不再具有实质意义,或者即使合同以后能够被遵守,非违约方的缔约目的仍不能达到,才能允许其行使解除权,否则应促使合同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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