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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管理、使用、维修公共契约(doc 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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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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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管理、使用、维修公共契约(doc 38页)内容简介

广东省中山市管理、使用、维修公共契约目录:
第一章:立约目的
第二章:定义
第三章:总则
第四章:第一业主的权利
第五章:业主的权益及责任
第六章:管理者及其权责
第七章:管理费及公共设施维修基金


广东省中山市管理、使用、维修公共契约内容提要:
管理费用的收取方式由第一业主与管理者经协商后在所签订的委托物业管理合同中加以明确规定。管理费可以是以包干形式或实报实销另加管理者酬金的方式计收;管理者可以按各单元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向各业主计收管理费,亦可以按各单元所占的管理份额计收。如以管理者酬金的方式计收,每年的酬金应不少于上一年度实际管理费用开支的百分之十五(15%)(首年以预算开支计收)。如按住宅面积计收,即在该小区第一期工程完成后起计的首年,物业管理费用应以不少于住宅每平方米2.6元人民币为标准,日后视乎管理者的管理成绩,经第一业主同意,可以按年上调。商业及其它性质的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由第一业主与管理者在交付有关性质的物业前经协商后厘定。
管理者向业主、租客或使用者就其房屋自用地方、自用设备或毗连地方提供的任何维修、养修及其它的特约服务,及管理者在该小区及该土地内提供的其它经营性服务,均由当事人按标明或预先议妥的收费标准计付,收费的原则须经第一业主同意。
其它管理者向业主、租客或使用者提供的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如下:
(i)如进行任何一项诉讼所需费用超出人民币一万元,由管理者根据律师所估算的费用预先向各业主收取,待完成该项诉讼后再向各业主按实结算;
(ii)任何非经常性的支出或因出现特殊情况引起的额外费用均按实结算,由管理者向各业主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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