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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居工程居住区物业服务合同(doc 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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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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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居工程,居住区,物业服务合同
市安居工程居住区物业服务合同(doc 13页)内容简介

市安居工程居住区物业服务合同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物业服务事项
第三章、物业服务费用
第四章、双方责任
第五章、违约责任
第六章、服务期限
第七章、附则

 

市安居工程居住区物业服务合同内容提要:
第六条  乙方按本合同第三条第一项约定的服务内容及标准提供服务,按以下标准向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收取物业服务费:
1、已入住业主物业服务收费: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元收取;商业设施按住宅的150%收取;其余设施减半收取。
2、未入住业主物业服务收费: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元收取;商业设施按住宅的150%收取;其余设施减半收取。
具体每月收费标准按物业服务考核细则考核结果按比例收取。
第七条  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3日内开始实施物业服务工作。并从     年   月   日起计收物业服务费,以后每次收取物业服务费的时间为   日。乙方在首次收取业主物业服务费时,可预收二个月。甲方变更或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如甲方不欠乙方物业服务费,乙方应在一个月内将预收的物业服务费本金退回给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
第八条  物业服务费的收缴:
1、物业服务费由甲方代收后转交乙方;
2、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逾期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按应缴物业费的千分之二交纳滞纳金;
3、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不交物业服务费的,甲方将欠缴的名单予以公布,并督促其缴纳,乙方可采取停止有偿服务、向法院起诉等措施。当物业服务费收缴率低于50%时,乙方可在告知甲方后30日无条件单方终止物业服务合同,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并保留对甲方和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所欠缴服务费的追收权和向人民法院起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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