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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中国集邮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doc 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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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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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中国集邮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doc 7页)内容简介
王某与中国集邮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内容简介:
    本院认为原告的理由不足,因此不予支持。被告表示原告要求告知的诉讼请求,属于商业秘密,不同意告知,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认为原告的诉讼至今已超过2年诉讼时效,因原告曾向被告投诉,中断了诉讼时效,故该诉讼至今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对被告要求驳回原告超过诉讼时效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驳回原告王栋恒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王栋恒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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