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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的非法拘禁与合同诈骗案(doc 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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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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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合同诈骗案
吴某的非法拘禁与合同诈骗案(doc 5页)内容简介
吴某的非法拘禁与合同诈骗案内容简介: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宏伟、王丽峰、刘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伪造的证件,骗取租赁公司两辆轿车,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吴宏伟为索取高利贷,指使他人非法拘禁借款人,并限制其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刘鹏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合同诈骗中,三被告人参与程度和作用虽有不同,但尚未达到划分主从犯的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宏伟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被告人王丽峰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三、被告人刘鹏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四、罚金十二万元,予以上缴国库。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吴宏伟上诉提出:其未采取暴力手段非法拘禁王丽峰,王丽峰系自愿留在浴场,其不构成非法拘禁罪;其没有将车子卖掉,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3、其具有自首、悔过情节,原判量刑过重。原审被告人王丽峰上诉提出:其是在同案犯拘禁逼迫之下进行犯罪,属被胁迫犯罪,原判量刑过重。原审被告人刘鹏上诉提出:其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应属从犯,且具有投案自首情节,请求二审对其减轻处罚。刘鹏的辩护人提出相同的辩护意见。出庭检察员当庭发表了原判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建议法庭维持原判的出庭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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