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机动车辆公司与韩城农机工贸公司购销合同案(doc 4页)
某机动车辆公司与韩城农机工贸公司购销合同案(doc 4页)内容简介
某机动车辆公司与韩城农机工贸公司购销合同案内容简介:
原告西安益民机动车辆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城农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购销合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白小卫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安益民机动车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孙水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城农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购销关系成立,原告西安益民机动车辆有限公司依约定向被告供货,被告韩城农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收到货后,拒不给付货款,造成纠纷应承担给付货款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5600元,与法有据,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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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西安益民机动车辆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城农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购销合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白小卫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安益民机动车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孙水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城农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购销关系成立,原告西安益民机动车辆有限公司依约定向被告供货,被告韩城农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收到货后,拒不给付货款,造成纠纷应承担给付货款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5600元,与法有据,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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