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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城区办事处保险合同纠纷案(doc 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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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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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城区办事处保险合同纠纷案(doc 4页)内容简介
某城区办事处保险合同纠纷案内容简介:
    综述,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内容合法,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应为有效合同。关于双方争议的原告是否按约交清保费一节,应当认定原告交付保费的行为符合双方的约定。首先,本案的证人是被告方的工作人员,也是被告与原告进行此笔业务的具体承办人。他证明原告在签约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就是要先办理新车的保险,余款才用来交纳另外两辆车的保费。其次,保险合同为诺成合同,保险法关于交纳保险费的规定为任意性规范,保险费的交纳时间和交纳方式可以由当事人之间约定,因此原告与被告方业务员就交保费的时间所作出的另行约定应为有效。况且依据保险合同的惯例和保险法的精神,既然原告与被告约定了保险费交纳的期限并以此作为合同的生效要件,那么原告迟延交纳保费,而被告仍收取并且在出险后又去核保,应当视为保险人放弃了主张合同未生效的抗辩权。 
    关于原告是否有意隐瞒车辆的使用性质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问题,本院认为应当作出具体分析。车辆的使用性质作为保险人决定应否与投保人订立合同或以何种条件与之订立合同的重要事实,投保人对此负有如实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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