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杰龙与贾凤春、马金日方借贷合同纠纷案(doc 2页)
赵杰龙与贾凤春、马金日方借贷合同纠纷案(doc 2页)内容简介
赵杰龙与贾凤春、马金日方借贷合同纠纷案内容摘要:
原告赵杰龙,男,1945年2月14日出生,满族,哈尔滨金城机械化工程处退休工人,现住址哈尔滨市安埠小区102栋。
被告贾凤春,男,34岁,汉族,无职业,现住址阿城市金港小区。
被告马金日方,男,34岁,满族,无职业,现住址阿城市红星乡振兴村。
原告赵杰龙与被告贾凤春、马金日方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04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愿处分其权利。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1款、第140条第1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杰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0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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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杰龙,男,1945年2月14日出生,满族,哈尔滨金城机械化工程处退休工人,现住址哈尔滨市安埠小区102栋。
被告贾凤春,男,34岁,汉族,无职业,现住址阿城市金港小区。
被告马金日方,男,34岁,满族,无职业,现住址阿城市红星乡振兴村。
原告赵杰龙与被告贾凤春、马金日方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04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愿处分其权利。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1款、第140条第1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杰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0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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