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doc 2页)
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doc 2页)内容简介
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内容摘要:
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三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九洲大道荔苑商住区荔景大厦6F房。
法定代表人周义发,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叔阳,男,汉族,69岁,已退休,住北京市丰台区莲花池南里7号楼2门603室。
委托代理人赵玉忠,北京市国泰世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珠海三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简称珠海三奥公司)因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一中民初字第91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是: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高叔阳作为自然人以公民身份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即: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高叔阳如期向上诉人珠海三奥公司交付了合同约定的资料。因此,北京为本案合同的履行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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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三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九洲大道荔苑商住区荔景大厦6F房。
法定代表人周义发,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叔阳,男,汉族,69岁,已退休,住北京市丰台区莲花池南里7号楼2门603室。
委托代理人赵玉忠,北京市国泰世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珠海三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简称珠海三奥公司)因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一中民初字第91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是: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高叔阳作为自然人以公民身份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即: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高叔阳如期向上诉人珠海三奥公司交付了合同约定的资料。因此,北京为本案合同的履行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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