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场场地租赁保证金合同事项(doc 5页)
北京市市场场地租赁保证金合同事项(doc 5页)内容简介
北京市市场场地租赁保证金合同事项目录:
第一条 保证金的管理
第二条 乙方保证金
第三条 乙方保证金按下列第种方式支付
第四条 乙方保证金应用于以下第种情况
第五条 在租赁期限内甲方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的约定使用乙方保证金及利息的,必须提前日书面通知乙方。
第六条 乙方保证金的补足
第七条 乙方保证金的返还
第八条 乙方逾期日未支付保证金或补足保证金的,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第九条 甲方保证金支付方式
第十条 甲方保证金应用于以下情况
第十一条 第三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
北京市市场场地租赁保证金合同事项内容摘要:
第四条 乙方保证金应用于以下第种情况:
1、《租赁合同》终止后因乙方的商品、服务存在缺陷导致顾客投诉、索赔经确认属于乙方责任的,甲方应从乙方的保证金及利息中扣除相应的费用补偿顾客或承担先行赔偿责任,保证金及利息不足以弥补甲方为此支出的费用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2、《租赁合同》履行期间因乙方的商品、服务存在缺陷导致顾客投诉、索赔经确认属于乙方责任的,甲方有权从乙方的保证金及利息中扣除相应的费用补偿顾客或承担先行赔偿责任,保证金及利息不足以弥补甲方为此支出的费用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3、乙方因自身原因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解除合同的,乙方的保证金及利息不予返还。
4、《租赁合同》终止后乙方拖欠税费或行政管理机关罚没款的,甲方有权使用乙方保证金及利息进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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