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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制药公司与某生物技术公司合同纠纷案(doc 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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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技术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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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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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制药公司与某生物技术公司合同纠纷案(doc 7页)内容简介
某制药公司与某生物技术公司合同纠纷案内容摘要:
原告某医药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物医药园。
  法定代表人余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医药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住合肥市海关大道园景天下11幢502室。
  委托代理人朱某,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某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礼,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路某,安徽某制药有限公司行政总监。
  委托代理人项勇,安徽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某年10月22日,安徽某制药有限公司(简称古井制药公司)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案外人安徽省泰科医药化工研究所(泰科研究所)订立《合作研究四类新药菊蓝抗流感胶囊合同书》,该合同的具体内容为:一、合作基本形式: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认定四类新药菊蓝抗流感胶囊由乙方负责研制、申报,甲方协助乙方进行申报,直到获得新药证书及生产批文。二、双方职责:甲方提供乙方该项目研究、申报、技术转让经费共计人民币35万元整,甲方协助乙方在省级药审中心进行申报,自负车旅宿费,甲方协助乙方在甲方进行工艺放大,甲方承担本新药临床前与生产前检验费用,甲方承担本新药临床验证用药的试制。乙方负担该新药的实验研究及申报材料的整理,乙方负责该新药的申报工作,直到获得新药证书及生产批文,乙方负责该新药的制备工艺、质量控制等技术交底,乙方负责在本协议第一次付款到位起一年内拿到新药证书,乙方负责该新药临床验证对照药与报检样品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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