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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违约金约定的司法解释(DOC 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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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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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合同违约金,司法解释
买卖合同违约金约定的司法解释(DOC 34页)内容简介
(一)买受人拒绝支付违约金、拒绝赔偿损失或者主张出卖人
应当采取减少价款等补救措施的,属于提出抗辩;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
(一)约定标的物经过试用或者检验符合一定要求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
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
(三)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调换标的物;
(二)买受人主张出卖人应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或者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提起反诉。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
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的;
(二)约定第三人经试验对标的物认可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四)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
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退还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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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违约金约定的司法解释(DOC 3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