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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财产权解析(doc 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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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财产权
知识财产权解析(doc 25页)内容简介
知识产权的称谓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从西方传入的。对该领域有关术语的汉语翻译一向有争议。比如,文学艺术作品作者的权利是称作者权、作品权、著作权还是版权,就有不同的看法。虽然中国立法选择“著作权”称谓己近一个世纪,但是仍然有不少专家坚持要求改称为“版权”。关于汉语。“知识产权”一语的用法同样如此。有专家提出。“知识产权“一语产生于18世纪的法国(郑成思:《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3页。)。另有专家经过考证提出了不同的见解,认为“历史上第一次提出知识产权的,是瑞士人杜尔奈森(Johann Rudolf Thumeisen)。他在1738年巴塞尔城提出的一篇博士学位论文中就探讨了知识产权,称之为“智力创造的财产”。对于将英文的“intellectual property”译成知识产权,不少认真的中国专家认为这种译法并不确切。认为”intellectual”是”智慧”或“智力”之意,“knowledge”才是知识。因此主张译成“智慧财产”更为贴切(郭寿康主编:《知识产权法》,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2年,第2—3页。)。仅就英文术语的翻译而言,这种意见无疑是正确的,但是汉语“智慧财产”的含义和“intellectual property”所实际概括的内涵和外延却有重要的区别。汉语的智慧和智力乃同义语,是指“对事物能认识、辨析、判断处理和发明创造的能妒(《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年,第3209页。)。联系各国内国法的规定和国际间诸如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规约以及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条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规定,无论是文学艺术作品,还是技术发明,或者是工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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