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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制度HS与海关进出口税则(DOC 50页)

所属分类:
税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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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
海关进出,进出口,出口税
协调制度HS与海关进出口税则(DOC 50页)内容简介
内容摘要
前言
为适应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国际贸易方式的变化,有效地实施对物流的监管,世界海关组织(WCO)根据《协调制度公约》有关条款的规定,对现行《协调制度》(HS)(2002年版)进行了全面修订,修订后的HS将于2007年1月1日起生效。
根据《协调制度公约》对缔约国权利义务的规定,中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和统计目录应于2007年1月1日起采用新的《协调制度》。
一、2007年版HS修订的主要原因
1、顺应科学技术的发展。
例如:增列税目84.86“专用于或主要用于制造半导体、集成电路、
平板显示器的机器及装置”;增列子目8536.70“光导纤维、光导纤维束或光缆用连接器”等。
2、根据贸易方式的变化,简化归类,便于海关操作。
例如:将原税目84.71项下的打印机、税目85.17项下的传真机和税
目90.09项下的复印机移至税目84.43项下,并为上述机器的多功能的
组合机器增列子目8443.31;重新调整税目85.42集成电路的列目结构等。
3、为使商品分类体系进一步简化、合理。
例如:将原税目85.19(声音的重放设备)与税目85.20(声音的
录制设备,不论是否带有重放装置)合并为新税目85.19(声音的录制
或重放设备);
将原税目85.23(未录制媒体)与税目85.24(已录制媒体)合并
为新税目85.23(录制媒体,不论是否已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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