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doc 4)
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doc 4)内容简介
一、为了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三、县及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本规定
四、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
五、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自主决定招聘职工的时间、条件、方式、数量
六、企业招聘职工时,应当在中国境内招聘中方职工
七、企业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对职工进行职业培训
八、劳动合同由职工个人同企业以书面形式订立
九、劳动合同签订后,应当于一个月内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鉴证
十、劳动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或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在征求工会意见后
第一条 为了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职工的合法权益,确立、维护和发展企业与职工之间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中外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职工。
第三条 县及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本规定,对企业的用人、培训、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和劳动安全卫生等实行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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