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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管理规定(doc 10)

所属分类:
投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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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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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管理规定(doc 10)内容简介

一、会员制业务,是指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二、开展会员制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会员制机构”)
三、会员制机构必须具备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资格
四、会员制机构实收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
五、拟开展会员制业务的机构
六、会员制机构只能在注册地及分支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会员
七、会员制机构应当具有清晰的股权结构和最终控制关系
八、会员制机构的管理和业务人员须具备相应的资格
九、会员制机构应强化法人责任,以公司法人名义统一对外签订合作协议
十、会员制机构应在注册地以法人名义开立或指定唯一的专门用于收取咨询服务费用的银行存款账户
十一、会员制机构通过电视、广播等媒体
十二、会员制机构应在相关媒体栏目、业务发生场所、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合同及研究推介报告的首页
十三、会员制机构应统一印制格式合同,并编号管理
十四、会员制机构应建立起有效的客户营销及咨询服务的录音确认制度
十五、会员制机构应设立专门部门和人员独立处理客户投诉
十六、会员制机构必须于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向注册地证监局提交由具有从事证券
十七、会员制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应向注册地证监局及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局出具诚信承诺书

专业化、规范化、个性化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是证券市场发展的客观需要。近年来,部分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尝试以会员制方式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实践中取得了一定成效和经验,但也出现了一些损害行业信誉和投资者利益的现象。为规范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以下简称“会员制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了《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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