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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执行新版企业会计准则中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有关问题(DOC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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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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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执行新版企业会计准则中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有关问题(DOC 8)内容简介
随着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和上市进程的深化,商业银行有必要依据新版企业会计准则,正确进行会计处理,在准确、真实反映财务报告基础上,进行信息披露。由于财务报告中所得税事项对当期税后会计利润产生重大影响,因而,准确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则尤为重要。本文就有关问题做一探讨。
  原有国内会计制度下所得税会计处理原则
  原有国内企业对所得税的确认应当按照具体的规定,选择采用应付税款法或者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所得税的核算。如果企业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下债务法核算所得税,一定时期的所得税费用除包括当本期应交所得税;本期发生或转回的时间性差异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还包括由于税率变更或开征新税,对以前各期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账面余额的调整数。与纳税影响会计法下递延法的区别在于,当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时,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处理方式的不同。
  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的企业,在按照税法相关规定准确确认当期应缴所得税的基础上,合理划分时间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的界限。某一会计期间,由于会计制度和税法在计算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口径不同,所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即为永久性差异。而由于税法与会计制度在确认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时间不同而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即为时间性差异。产生的时间性差异应确认为递延所得税。在时间性差异所产生的递延税款借方金额的情况下,为了慎重起见,如在以后转回时间性差异的时期内(一般为三年),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予以转回的,才能确认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并作为递延税款的借方反映,否则,应于发生当期视同永久性差异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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