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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会计准则金融工具之揭示和呈报(doc 19页)

所属分类:
财务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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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会计准则,金融工具
国际会计准则金融工具之揭示和呈报(doc 19页)内容简介

国际会计准则金融工具之揭示和呈报目录:
一、目 的
二、范 围
三、定 义
四、呈报
五、发行人对混合工具的分类
六、利息、股利、损失和利得
七、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
八、揭 示
九、条款、条件和会计政策
十、利率风险
十一、信用风险
十二、对预期未来交易的套期保值

 

 

 

国际会计准则金融工具之揭示和呈报内容摘要:
呈报
负债和权益
18、金融工具的发行人应根据在初始确认时的契约性安排的实质以及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将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划分为负债或权益。
19、金融工具的实质,而不是其法律形式,决定着它在发行人资产负债表中的分类。实质和法律形式通常是一致的,但并不总是一致。例如,一些金融工具采取了权益的法律形式但实质上却是负债。金融工具第一次被确认时,根据对其实质所作的评估,对金融工具作出分类。这种分类需要持续到每一个随后的报告日,直至金融工具从企业资产负债表中剔除为止。
20、将金融负债从权益工具中区分出来的关键是,发行金融工具的一方(发行人)存在着这样的契约性义务,发行人需要在对已潜在不利的条件下将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交付给另外一方(持有人),或者是与持有人交换其他金融资产。当存在着上述契约性义务时,所发行的金融工具就满足了金融负债的定义,不管这种契约性义务的结算方式如何。对发行人履行义务的能力的限制,例如,缺乏外币渠道或需要经过有关当局批准后才能付款等,并不否定在此工具下发行人的义务或持有人的权利。
21、当金融工具不产生上述契约性义务,即发行金融工具的一方不需要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或者不需要在对已潜在不利的条件下交换其他金融工具时,这种金融工具就是权益工具。虽然权益工具的持有人有权收取按比例分配的股利或权益的其他分配金额,但是发行人却并不具有作出这类分配的契约性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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