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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账款处理实施条例(doc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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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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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账款,账款处理,实施条例
问题账款处理实施条例(doc 3页)内容简介
问题账款处理实施条例内容提要:
    第一条  为妥善处理“问题账款”,争取时效,以维护本公司与销货经办人的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问题账款”系指本公司营业人员于销货过程中(含表演与试用)所发生被骗、被倒账、收回票据无法如期兑现或部分货款未能如期收回等情形的案件。
    第三条  因销货而发生的应收账款自发票开立之日起逾两个月尚未收回,亦未按公司规定办理销货退回者,视同“问题账款”。但情形特殊经呈报副总经理特准者不在此限。
    第四条  “问题账款”发生后,该单位应于2日内据实填妥“问题账款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并检附有关证据、资料等依序呈请单位主管查证并签注意见后,转请人事部协助处理。
    第五条  前条报告书上的基本资料栏由单位会计员填写;经过情形、处理意见及附件明细等栏由销货经办人填写。
    第六条  人事部应于收到报告书后2日内与经办人及单位主管会商、了解情况后拟订处理办法,呈请直属副总经理批示,并协助经办人处理之。
    第七条  经批示后的报告书,人事部应即复印一份通知财务部备案,如为尚未开立发票的“问题账款”,则应另复印一份通知财务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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